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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结扎后两次仍怀孕致人流状告医院获赔8千0-【新闻】

发布时间:2021-04-05 22:44:01 阅读: 来源:铣床厂家

【离奇】

女子两次结扎后还能怀孕

东莞的杨女士于1998年结婚,之后接连生了两个儿子。2010年3月,杨女士在清溪某医院生产第二个小孩时,一并做了结扎手术。

2010年12月,杨女士发现自己竟然怀孕了,她不得不进行流产。2011年7月,杨女士又怀孕了,且被诊断为宫外孕,她不得已又做手术,并进行左侧输卵管切除。

当杨女士认为自己做了两次结扎手术,应该不会再次怀孕的时候,“厄运”还是再次降临了。2011年10月,她又怀孕了,这次杨女士选择了在其他医院做流产手术。

杨女士认为,由于清溪某医院在为其实施手术时存在重大过错,导致其一年来一直处于怀孕又流产,再怀孕又流产的痛苦历程,特别是那一次宫外孕,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痛苦。杨女士一纸诉状,把为其实施结扎手术的医院告上法院,要求支付医疗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4216.02元。

【庭审】

医院辩称结扎手术操作规范

庭审时,被告医院辩称,为杨女士做结扎手术是具有国家认可相关技术资质、经验丰富、技术熟练的临床医师,术中严格按照绝育手术操作规程规范操作,不存在技术错误,医院在手术处理中并不存在过错。

院方还称,结扎术后再孕是结扎手术的一个并发症,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所不能完全避免的。杨女士要求在剖宫产时进行结扎术,术前已充分了解有发生结扎术并发症的可能,并签署手术同意书。杨女士在知道绝育术失败的情况下,没有采取有效的避孕补救措施,导致后来发生宫外孕和再次宫内妊娠。

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市第三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了技术鉴定,医学会认为被告医院为杨女士进行的第一次结扎手术正确,其再次怀孕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,但被告医院为杨女士进行第二次行结扎手术时,没有对右侧输卵管进行再次结扎处理,手术方式欠妥当,是导致杨女士第三次早孕人流的主要原因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同时,杨女士在结扎手术早孕人流后没有采取有效避孕措施,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
【判决】

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担全部责任

法院认为,根据医学会的鉴定,被告医院在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0年4月6日期间以及2011年2月14日等对杨女士实施的诊疗活动中没有过错,无须对杨女士在该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另外,医院对杨女士宫外孕仅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,没有对右侧输卵管进行再次结扎处理,欠妥当,存在医疗过错,导致杨女士再怀孕后需再次实施人流手术,使其遭受损害,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。>>医患纠纷,“结”在哪里?

市医学会认为,清溪某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,杨女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,理由是“杨女士在结扎手术早孕人流后没有采取有效避孕措施”,法院认为该理由欠依据,并没有法律、法规要求自然人在结扎手术早孕人流后需采取有效避孕措施,故不能要求杨女士有此注意义务。因此,清溪某医院应对杨女士在该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害,承担全部责任。

法院一审判令清溪某医院向杨女士进行全额赔偿近8000元。宣判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。(李金健钟紫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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